******有限公司年产吸塑底托180万个、吸塑内托520万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2025年06月 06日至 2025年06月12日(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空港南六路机场西南商务区B栋,邮编:5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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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局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有限公司年产吸塑底托180万个、吸塑内托520万个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
广东广州花都区
建设单位
******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有限公司年产吸塑底托180万个、吸塑内托520万个建设项目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花和路215号的1栋1层厂房与1栋3层办公楼的部分首层,占地面积与建筑面积均为1320m2,从事吸塑底托、吸塑内托的生产加工,主要采用吸塑成型、冷却、裁切/打孔等生产工艺,年产吸塑底托180万个、吸塑内托520万个。项目总投资7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万元,占总投资的20%。
环评机构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吸塑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至1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15m高DA001排气筒排放。本项目排气筒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与《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较严值,苯乙烯、甲苯、乙苯、乙醛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TVOC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相应排气筒高度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控点NMHC浓度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甲苯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苯乙烯、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新、扩、改建设项目厂界二级标准。(二)项目采用直接喷雾冷却方式对吸塑半成品进行降温,冷却水以气态方式全部蒸发,不外排。(三)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采用基础减振、隔声等综合降噪措施,加强生产设备定期维护和保养管理,确保厂界噪声排放限值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四)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规范贮存、依法处置。其中,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应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管理,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管理,综合利用或妥善处理处置;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清运。
公众参与情况
公示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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